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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
 
  服务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直接到单位经营或注册所在地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办理,这时企业需要提交填写完备,并盖章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该名册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可以至就近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领取,也可以从网上自行下载。初次办理的,还应该携带营业执照与法人代码证进行企业信息初始化。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时,可前往单位经营或注册所在地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办理,这时企业需要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敲上公章,退工手续办理完毕后单位还应该做好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相应的记载工作,并将退工单(第三联)、《劳动手册》退还个人,将退工单(第一联)、《劳动力登记表》及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邮寄或直接送达至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企业要办理网上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首先应该带上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就近的职业介绍所申请网上办事密码。之后就可以登录“招退工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网”进行招退工操作了。网站首页有详尽的操作指南,您也可以咨询我们的工作人员。

网上招工登记的调档形式分为档案已到、自行调档、委托职介调档、委托职介调档和保管、无需调档5种。如果该员工的档案已经调集到用人单位的,可选择档案已到;如果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调集该员工档案而不必通过职介所代理调档的,可选择自行调档;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委托职介所帮助调集该员工档案的,可选择委托职介调档.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委托职介所帮助调集该员工档案并代理保管档案的(用人单位为外资或私营等不具备保管档案资质的企业),可选择委托职介调档和保管,并应及时与职介所签订档案代保管协议;如果该员工为协保、退休、居住证等人员,可选择无需调档。“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时,调档形式自动显示“无须调档”。

单位在办妥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后,应在劳动者的《劳动手册》上做好相应记载并盖章。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手册》由单位进行保管,当您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您办理退工手续时,在《劳动手册》上记录后,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还给您。另外,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手册》由本人保管。

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用人单位应该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没有保管档案资格或不愿意自行调集、保管、转移档案的,应委托职业介绍代办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调集、保管、转移等事务。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不仅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能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日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英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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